22歲吳姓軍人去年透過交友軟體,認識14歲少女,吳男與少女發生性交,後來被少女父母得知後,2人關係曝光。吳男明知對方是少女,還與她發生性行為,吳男遭新竹地方法院依照與未成年性交罪判刑有期徒刑4個月,緩刑2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判決書指出,吳男稱與少女交往期間,常有聊天,少女也告知吳男學校名稱及瑣事,加上小花容貌稚嫩,吳男應知道少女未滿16歲,還與她性交,吳男卻辯「以為少女已滿16歲是高中生」,並不知情她當時未滿14歲。判決書指出,去年4月,吳男到少女家,少女為他「口交」一次,後來被少女父母親得知後,報警處理。判決書指出,吳男當時應能認知被害人為未滿16歲未成年少女,「所犯重於所知者,從其所知」之法理,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嫌。因此,吳男依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判有期徒刑4個月,緩刑2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,軍人吃上官司。(示意圖,非當事者)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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